为进一步改善本区未参保城镇、自理口粮户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区人保局和区财政局出台了相关文件,4月1日起调整养老补贴标准。对具有本区城镇户籍 10 年以上、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保城镇老年人,调整为每人每月440 元。对具有本区常住户籍、60 周岁以上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调整后的补贴标准如下:对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70元;对《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6 年市政府第22 号令)实施时已满60 周岁的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40元。此外,根据区财政对各镇(街道)经济实力和享受养老补贴人数等实际情况,实行差别补贴政策。 区人保局及时文件精神传达给各镇(街道),将调整后的未参保城镇老年人、自理口粮食户老年人补贴标准的人员花名册下发至各镇(街道)社保中心,并于3月底将第二季度申请区财政补贴经费上报区财政局,以确保符合条件的未参保老年人能及时享受到调整后的养老补贴,改善未参保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目前享受本区城镇未参保老年人养老补贴人员60人,享受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补贴人员3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