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本月实施

2014-07-10 15:37| 查看: 1| 评论: 0|来自: 青浦电视台

摘要: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公布并于本月起实施。《试行办法》规定,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病种等4类大病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大病 ...
    《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公布并于本月起实施。《试行办法》规定,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病种等4类大病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报销50%。《试行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适用《试行办法》。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个人负担较重的四类疾病起步,具体为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

    城乡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试点初期,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试行办法》在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先行实施,新农合参合人员暂保留现行大病保障政策,待实现市级统筹后再行衔接。